为了激励员工,授予员工股票期权成为一些公司的常用做法,对这部分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成为大家关注的内容,本栏将就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罗湖区张先生来电咨询:公司授予员工股票期权,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情况是:公司于2008年4月7日授予某员工国内上市公司的A股105股期权,每股施权价14元,约定一年后方可行权。2009年5月7日,该员工首次行权,以施权价购买100股,当天收盘价18.5元,次日以每股20元卖出股票。6月18日再次行权,以施权价买入5股,当天收盘价17.5元。该员工具体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1)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3)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规定,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款;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处的“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不属于此范围的股票转让须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以您所述情况,具体计算如下:
1.2009年5月9日首次行权,购买100股,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18.5-14)×100=450(元)
应纳税额=(450÷12×5%)×12=22.5(元)
次天卖出股票的转让所得暂不交个人所得税。
2.2009年6月18日购买5股,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应纳税款=〔450+(17.5-14)×5〕÷12×5%×12-22.5=0.88(元)
(深圳地税123662税务咨询中心 陈巧琴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