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龙岗区人民法院连开6庭,以涉嫌玩忽职守等罪名,分别对原同乐派出所所长杨周武等6名被告公开审理。庭审中法庭依法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围绕案件事实,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等法律适用进行了辩论,被告人也进行了最后陈述。法庭将择日宣判。
被告人1 杨周武
原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同乐派出所所长
指控1:玩忽职守:明知无证不查处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周武在舞王俱乐部开业前几天,就接受舞王俱乐部负责人王静的宴请。此后,同乐派出所三和责任区民警在对舞王俱乐部采集信息建档和日常检查中,发现“舞王”无法提供消防许可证、娱乐经营许可证等必需证件,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的名称和地址与实际不符,且已过有效期。杨周武得知情况后,没有督促责任区民警依法及时取缔舞王俱乐部,且没有责令责任区民警跟踪监督舞王俱乐部涉黄涉毒等治安隐患。
指控2:徇私枉法:收3万元后群殴案件调解结案
检察机关还指控,在2008年8月12日凌晨发生的舞王俱乐部员工与顾客打斗案件中,当天同乐派出所分管刑侦工作的副所长拟以聚众斗殴立案查处,被告人杨周武指示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舞王俱乐部员工立案侦查,次日对五人刑事拘留。案发后,王静多次打电话给杨周武,并送给其妻何某某人民币3万元,杨周武明知该案不属于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仍答应帮忙,并指派不是本案承办民警的刘某某负责协调调解工作,最终于2008年9月6日促成双方以赔偿11万元达成和解。
指控3:受贿罪:从“舞王”受贿30万元
起诉书称,舞王俱乐部开业前,2007年9月杨周武接受王静宴请时收取人民币1万元的红包,同月又在办公室收取人民币1万元,2007年10月又于家中受贿2万元。而且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8月,王静每月送给杨周武之妻何某某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20万元。2008年8月,王静又为“舞王”员工与顾客打斗案件,送给何某某人民币3万元。2008年9月中秋节前,王静又送给何某某过节费人民币3万元。
辩护
庭审当场,公诉人现场宣读了杨周武之前写的悔过书。在悔过书中,杨周武对受贿事实供认不讳,并说自己从农村到部队、再从高校到派出所,“所有的一切都是人民和党给的,而自己却在金钱面前没有抵挡住诱惑,是自己世界观出现了问题。”杨周武还回顾说自己曾带领民警果断击毙了几十名歹徒,其辩护律师称,汶川地震发生后,老家在震区的杨周武曾带头在灾区捐建希望小学,目前该小学已经动工,进度开展了70%。
对于玩忽职守的指控,杨周武辩称火灾之前他不知道舞王俱乐部无牌无证,他从公安内部系统上看到的“舞王”都是注明有牌有证的;对徇私枉法的指控,杨周武坚决否认,称轻伤案件进行调解已是惯例,他认为当时进行调解并没有过错,也不是徇私枉法。按规定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件不能调解,但该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案件;对受贿罪的指控,杨周武承认收取了30万元赃款,但坚称并没有为“舞王”谋取利益,这些钱并不是按月收取,大多是被直接送到他的妻子手中,且案发后他的妻子已退还全部赃款。
被告人2陈峰
原系深圳市龙岗分局
消防大队一中队中队长
指控:消防中队长不把消防关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10月份以来,龙岗消防大队先后部署近十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每次都提出要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的要求,但被告人陈峰一直没有按照方案要求来做,也没有对舞王俱乐部依法采取关停措施。
另查明,陈峰在履行防火监督和管理职责期间,还有徇私舞弊行为。2007年中秋节,“舞王”老板王静为得到被告人陈峰关照,送给陈峰3000元及两瓶轩尼丝XO酒,并在新全盛酒楼请陈峰吃饭。检方认为,被告人陈峰在担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消防大队一中队中队长期间,明知辖区内的舞王俱乐部没有通过消防验收、没有进行开业前检查就擅自开业的情况下,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
对于检方认为陈峰所在中队有责任对舞王俱乐部的消防进行监管,陈峰辩称,其消防中队主要负责监管消防申批验收合格及没有办理任何消防手续的单位,像舞王俱乐部这种已办理消防验收的场所归其他部门管理。
同时,陈峰还否认收受3000元的指控,并说他跟王静吃的那顿饭是老乡出钱宴请的,而且没有收钱。
被告人3 黄忠
原系龙岗区龙岗街道
执法队队员
指控:玩忽职守:从不到现场检查证照
2007年11月至2008年7月14日期间,黄忠虽负龙东社区行政执法工作职责,但从未到过舞王俱乐部检查证照,致使舞王俱乐部自2007年9月开始营业后,一直无证照违法经营而未被查处,涉嫌玩忽职守罪。
辩护
黄忠辩称,2008年春节前他曾开车到“舞王”摸查过,当时他要求舞王工作人员出示证照,但对方称老板不在,于是他返回并向直接领导罗某汇报了此事,按当时工作惯例并未提交书面报告。过了几天罗某告诉他如没有领导安排,“‘舞王’的事情不要再提了”。辩护人提出,黄忠是在舞王开业后3个月才负责龙东社区的,且在“9·20”大火发生前已离开了龙东社区。
被告人4 刘新华
原系龙岗街道龙东社区工作站副站长
龙东社区居委会主任
指控:扫雷相关责任人隐瞒“雷情”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3月初,龙东社区将“舞王”存在的“雷情”先后上报至龙岗街道扫雷办等部门,但该社区一直没有实际检查和排除“雷情”。2008年4月1日,刘新华指示资料员李某某将龙东社区包括“舞王”在内的十几处“雷情”,作为已经排除的“雷情”上报给龙岗街道扫雷办,导致“舞王”随后一直没被检查和查处过,刘新华负有如实上报和排除龙东社区各种“雷情”的职责,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
刘新华辩称,他的工作职责有明确分工,其中并没有执法权、检查权、处罚权,仅是对配合上级部门的执法行动。因此,当领导安排其负责“扫雷”专项行动时,他提出过异议。他承认指示信息员将未消除的“雷情”当成已经消除上报有过错,但又不承认是瞒报。庭上,刘新华辩护人更出示了其所在社区1700多名居民签名的请求书,请求减免刘新华的刑事处罚。
被告人5 王津
原系龙岗区文体局文化市场
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指控:收受贿赂,多次放行“舞王”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津明知舞王俱乐部未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但接受了王静的红包现金约5000元,既未组织对舞王俱乐部的检查监督,也未将“舞王”无证无照违法行为及时移交街道执法队处理。
在龙岗区“扫雷”专项行动期间,王津作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和行动联络人,在4月11日收到龙岗街道文化服务中心包括舞王俱乐部在内的5家无证无照的歌舞娱乐场所名单后,王津没有审核,使得“舞王”得以继续经营。检方认为,王津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其职责,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
王津当庭承认收受了舞王俱乐部老板的5000元红包。对于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王津表示将接受法院的判决结果。
被告人6 刘力飚
原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
同乐派出所民警
指控:收受红包徇私枉法
刘力飚多次收受“舞王”所送红包等财物,在“扫雷”行动中仅将情况报给龙东社区警务室内勤,未采取进一步措施。随后在“百日信息会战”中,他明知舞王俱乐部无证无照,却按照“有证照信息”上报并录入电脑。
辩护
刘力飚对两项指控都不承认,认为他对“舞王”的情况已如实汇报,作为普通民警不可能对“舞王”这么大的娱乐场所处予关闭或停业。